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校研究生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学〔2012〕913号)、《河南大学研究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办法》(校发〔2021〕24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现制定研究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用于奖励资助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取得学校学籍、按期注册、在规定学制年限内(不含延期毕业研究生)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在每年9月启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委员,分管学生和研究生工作的副书记、副院长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教育与科研办公室主任、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代表为委员,全面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委员会下设评审工作小组,由辅导员任组长,研究生学生干部代表、研究生代表任小组成员,具体负责研究生奖助学金的汇总、整理等事务。
第三章 评审种类
第五条 先进集体荣誉为河南大学研究生先进班集体。先进个人荣誉包括河南大学优秀研究生、河南大学优秀研究生干部、河南大学研究生奖学金、优秀毕业研究生。
第六条 河南大学研究生先进班集体奖励名额为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班级总数的10%;河南省研究生先进班集体在河南大学研究生先进班集体中产生,按河南省教育厅分配指标评选。
第七条 河南大学优秀研究生的奖励名额为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总人数的20%;河南大学优秀研究生干部的奖励名额为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总人数的3%;河南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的奖励名额为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总人数的10%。河南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学校向奖学金获得者领发证书。
第八条 河南大学优秀毕业研究生奖励名额为应届毕业研究生总人数的20%;河南省优秀毕业研究生在河南大学优秀毕业研究生人选中产生,按河南省教育厅分配指标评选。
第四章 评选条件
第九条 河南大学研究生先进班集体需具备以下评选条件:
(一)具有积报向上、团结协作、文明健康的良好风气,班级成员思想素质过硬,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发展目标明确,辅导员组织能力强、以身作则、密切联系学生;
(三)学习成绩优良,在科研方面取得突出成果;
(四)在全国、省部级科技竞赛、文体竞赛及其他方面获得表彰奖励;
(五)在社会安践、志愿服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产生较大影响。
第十条 河南大学优秀研究生需具备以下评选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在同学中起表率作用;
(二)学习成绩优良、具有创新意识和能力,在国内外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参与科研课题研究并取得了一定成果;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在校级以上科技、学科竞赛中获得奖励。
(三)有较强的进取心、团队协作精神和社会责任感,积极参加社会活动或社会工作。
第十一条 河南大学优秀研究生干部需具备以下评选条件:
(一)符合“优秀研究生”的条件;
(二)评选对象为学校(培养单位)研究生干部和社团主要负责人;
(三)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奉献精神,组织观念强;
(四)有较为突出的工作业绩,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第十二条 河南大学优秀毕业研究生需具备以下评选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二)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模范遵守法纪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习刻苦、成绩优秀,曾获得校级或以上表彰,顺利完成学业并获得学位;
(四)热爱集体、关心同学,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良好的工作实绩,在各项活动中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在研究生中有较高威信;
(五)积极参加学校和培养单位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身体健康,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育锻炼标准。
(六)对响应国家号召,参加国家和我省组织实施的基层就业项目,自愿到基层、边远地区、贫困县和艰苦行业就业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
第十三条 评分细则
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学校下达给学院的指标总数,制订我院各专业名额分配方案。评审委员会按照综合测评得分排序确定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单。其中,针对优秀研究生评选条件中的学习成绩优良做如下规定:
二年级研究生:课程成绩在本年级本专业课程成绩前40%认定为学习成绩优良;
三年级研究生:第一次评选时,课程成绩在本年级本专业课程成绩前55%认定为学习成绩优良;第二次评选时,课程成绩在本年级本专业课程成绩前70%认定为学习成绩优良。
在满足以上规定的基础上,根据综合测评成绩确定先进集体及个人,具体评分办法和各指标权重详见《土木建筑学院河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在学制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评选过程中对具体荣誉级别、分值等有争议时,由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裁决。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评选条件的研究生向学院提出申请,向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交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本人在读期间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单、科研成果原件及获奖证书等材料及相关支撑材料。
(二)导师审核。导师对申请者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特别要对申请者学术成果的真实性予以负责。
(三)学院评审。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按照本细则要求,根据实际申请情况,对照申请者的申请材料采取初步评审,确定拟获奖名单。
(四)学院公示。确定拟获奖名单后将在全院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上报学校。学院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第十五条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工作小组提出申诉,评审工作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所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成果统计日期截止至评审当年学院认定的申报截止日。所有论文均以正式出版、在线发表或正式的录用通知为准,若提供正式的录用通知需另提交由导师手写的书面说明认证以担保论文录用的真实性,并签字盖章。(正刊需在一年之内取得,如未取得,学院将追回奖学金和证书)。研究生提交成果须河南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大学土木建筑学院
202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