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我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河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我校对学生违纪处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章 细 则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法令构成刑事犯罪被司法部门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者;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法令被司法部门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者;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法令被司法部门判处徒刑、拘役并宣告缓期执行或送劳动教养者;
(五)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
(六)违反我校学生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加入未经批准的团体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的,或有严重违反团体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造成危害后果者;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一)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等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者;
(二)组织或煽动闹事,或破坏正常的教学、科研及生活秩序者;
(三)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有非法内容的大小字报、传单、标语等,混淆视听或制造混乱者;
(四)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集会、沙龙、俱乐部等,经教育劝阻不改者;
(五)违反国家法规、法令被处以行政拘留者;
(六)违反国家法规、法令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条 抢夺、勒索、偷盗、诈骗、冒领、侵占公私财物者,除退还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有作案行为但尚未造成经济损失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3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300—800元以下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作案价值在8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有胁迫、威逼、诈骗、结伙作案为首等情节者加重一级处分;
(六)在校期间作案两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明知是赃物而购买,或为他人窝赃销赃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购买赃物价值不满10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购买赃物价值100—3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购买赃物价值300—5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购买赃物价值5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为他人窝赃、销赃者,分别按上述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第八条 肇事、鼓动、策划、纠集、参与打架、作伪证、提供凶器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
1.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动手打人未致伤者,给予记过处分;
3.动手打人致轻微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动手打人致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鼓动、策划、纠集打架者:
1.鼓动、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鼓动、策划他人打架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殴打他人或互殴者:
1.未致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持械打人者,视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勾结校外人员殴打校内人员者,参照以上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作伪证者:
1.目击事件过程却故意为他人作伪证或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参与打架并犯此款者加重一级处分。
(六)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校期间违反本条两次以上,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因打架斗殴致伤他人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认错态度不好,拒不支付经济损失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九)本条涉及伤势的均须法医鉴定。
第九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原价赔偿外,视损坏程度和情节予以罚款,同时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害他人财物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害校园建筑物、设置物、草皮等绿化植被、公用设施及公共设施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故意损害具有文物价值、纪念意义的校园建筑物、设置物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故意损害校园广播电视、电话、网络等通讯线路或设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故意损害图书、图书馆和教室设施、教学仪器或设备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给国家、学校财产造成较大损失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损坏消防设施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条 聚众赌博或变相赌博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多次赌博或变相赌博屡教不改或勾结校外人员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为赌博或变相赌博提供赌场、赌具但未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同时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触犯国家法规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对违反学校学生住宿管理有关规定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给予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在学生寝室内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私拉电线、使用违章电器,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因私拉电线、使用违章电器、在宿舍内做饭、点蜡烛、燃烧物品导致火灾险情者,给予记过处分,导致火灾造成严重损害和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没有办理在外住宿手续擅自在外租房居住、夜不归宿,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对其他违反学生住宿管理有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因违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应照价赔偿。
第十二条 对品行不端,有下列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学金、助学金、困难学生补助、贷学金、助学贷款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对酗酒者,给予批评教育;酒后滋事者按照所涉及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五)乱涂乱画、乱贴、乱挂、乱泼、乱倒,故意破坏学校环境卫生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非法藏匿、出售、服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精神类药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收看、制作、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调戏、侮辱、诽谤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以强硬态度或威胁手段逼迫另一方与其谈恋爱者,给予记过处分;屡犯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破坏他人婚姻、家庭关系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卖淫、嫖娼当事人或参与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私藏管制刀具拒不交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三)在教学、考试、奖惩、贷款、就业、住宿、校园管理及其他日常管理等方面,对教师、干部、管理人员进行侮辱、辱骂或威胁、殴打及其他报复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考场纪律,给予以下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一)一般违反考场纪律,给予批评教育;
(二)严重违反考场纪律,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考场作弊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集体作弊(三人及其以上联合作弊)、使用通讯工具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校期间,因作弊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后,再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上课纪律,给予以下处分:
(一)无故缺课10-15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无故缺课16-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无故缺课21-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无故缺课31-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无故缺课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无故不参加校(院)组织的集体活动(一天按6学时计算)者,按上述规定处理;
(七)违反课堂纪律,干扰老师讲课或者影响学生听课,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八)违反教室管理规定,影响其他学生自习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五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作业、毕业论文有抄袭剽窃或伪造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对在计算机信息网络上进行违纪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二)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利用网络进行“黑客”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等毁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参与非法经商、传销或诱导他人传销,经劝阻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造谣、诬陷、威逼、恐吓、诽谤、侮辱、谩骂或威胁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伪造、冒领、盗用、私自涂改或转让各种证件、证明文件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行政处分:
(一)转借学生证、校徽及其他证件或证明或借用他人证件、证明,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私自涂改、伪造证件、证明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凡涂改、伪造、转借证件或证明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负责;
(二)涂改成绩单或伪造他人签字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者;
(二)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三)积极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协助组织查处问题,认错态度好者;
(四)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导致违纪且认错态度较好者;
(五)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后果等可从轻处分者。
第二十一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故意隐瞒,拒不承认,无理狡辩或认错态度不好者;
(二)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三)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造成调查困难者;
(四)在校外违纪或勾结校外人员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
(五)在校期间曾受处分,再次违纪应受处分者;
(六)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者;
(七)涉外活动违纪者;
(八)违纪群体为首者;
(九)因违纪行为造成损失,应予赔偿拒不赔偿者;
(十)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后果应从重处分者。
第二十二条 凡受到行政处分者,一律取消本学年奖学金和各类先进的评选资格,取消优秀毕业生的参评资格。
第二十三条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特殊情况须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者可酌情减期(至少半年),或给予记过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或者在留校察看期间又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学校原则上不授予学位,但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授予学位:
(一)在受处分后获得一次一等奖学金或省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称号者;
(二)在全国重大比赛中获得前三名或省级重大比赛中获得前两名者;
(三)有重大立功表现或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突出贡献者。
第二十五条 学生违纪处分必须依据有效证据,证据的收集及资料的整理由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完成。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一)造成事实的有关物证;
(二)证人签名的证言;
(三)被侵害人签名的检举材料;
(四)有关单位的综合材料;
(五)违纪学生的检查书;
(六)司法机关的裁定书、判决书、法医鉴定书等。
第二十六条 处分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
(一)学生违纪后,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调查、研究,提出初步处分意见,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附本人交待材料及旁证材料,报送学生工作处(学生日常管理方面的违纪,下同)或教务处(教学管理方面的违纪,下同)复核并研究同意,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报主管校长批准,开除学籍处分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二)对跨学院违纪学生的处理,由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有关学院组织调查、取证后提出处理意见,留校察看及其以下处分由主管校长审批,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三)学院处理学生违纪事件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
时,学校主管部门有权提出异议,并责成学院复议,或由学校直接按规定处理。学院应认真执行学校的决定;
(四)学校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时报学校保卫部门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学院及学生工作处,由学生所在学院与学生工作处按规定处理;学院在接到材料或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逾期由学生工作处直接处理,同时对有关单位提出通报批评;
(五)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工作处、教务处有权对违纪者直接提出处分意见;
(六)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保卫部门负责调查。各单位在调查学生违纪事件中遇有困难,也可提请保卫部门调查。保卫部门调查清楚后,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学院及学生工作处,由学生所在学院和学生工作处按规定处理;
(七)违纪学生由所在学院负责教育;对留校察看及其以下处分的学生,学院领导和辅导员要定期找他们谈话,关心他们的成长,鼓励他们进步;
(八)违纪处分决定由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起草,主管校长签发,校长办公室编发,视情况及时公布;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校决定公布范围;
(九)违纪学生是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由各学院负责将情况报告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校团委。
第二十七条 符合第二十三条规定需要解除留校察看者,由所在学院负责提供以下材料并报有关部门审批:
(一)获奖证书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二)重大立功表现或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具体事实材料和有关部门的鉴定;
(三)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四)年级民主评议原始材料及评议结果;
(五)学生个人申请。
第二十八条 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受留校察看处分者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同意,视其受处分原因分别送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研究同意后报主管校长批准;
(二)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申请应在留校察看到期前提出;
(三)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决定由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起
草,主管校长签发,校长办公室编发。
第二十九条 处分决定、解除留校察看的决定及相关查证材料由学生所在学院建档,并完整地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学生所在学院可将其处分决定通知家长,以期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第三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不给予学历证明,只发给学习证明。在处分决定公布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口所在地。逾期不办者,由学校给予办理。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的处分,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三十二条 学院在对学生提出处分意见前,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由学院送达本人,由学生本人签字(一式三份)。拒绝签字的由送达工作人员记录在案;若因客观情况不能送达本人的,可将学校的决定告知本人或其父母亲友或其他代理人,情况记录在案;处分决定无本人签字,同样有效。送达或告知情况报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三条 学院将学校处分决定送达或告知学生本人或父母亲友及其他代理人时,同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学生的申诉,按照《河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违纪处分申诉处理办法》进行。
第三十四条 对本条例未列举违纪行为,比照类似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的本、专科学生。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